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,自115年7月1 日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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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10-07 14:11:57  點閱:6


主旨: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,自115年7月1 日生效,請各機關(單位)依相關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 理。 二、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查案指陳公 務員違法(規)赴陸之管理缺失,行政院研訂旨揭建議懲 處原則,請各機關(單位)自即日起加強宣導,以利所屬人 員瞭解相關規定。 三、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,並避免同時或先 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,各機關應以行政懲處為主, 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,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 宜;踐行正當法律程序,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;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,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 職務、撤職或休職之虞者,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(本府111年11月24日府人考字 第1110454722號函諒達)。 四、檢附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1份。